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探花av 学科开放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
2018-05-03 08:52:19 来源: 浏览:
第一章  总则
第一条  为了加强学科与学位点建设,汇聚学科建设成果,培养青年学术骨干和优秀创新团队,营造浓厚学术氛围,加快实现我校建设综合性大学的目标,根据《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  开放基金用于资助 探花av 重点学科发展前沿领域或跨学科交叉领域研究、面向地方发展的应用型研究、优秀创新团队建设、学科建设及学位点建设管理政策研究、研究生教育改革与研究等项目。
第三条  开放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、竞争、扶优、扶强、扶特、扶新的原则。
第二章  组织与管理
第四条  开放基金项目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、监督和考核;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。
第五条  研究生处应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组织制定年度开放基金申报指南。
(二)组织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议,发布评审结果。
(三)监督项目实施与经费使用情况。
(四)组织年度检查与结题验收。
第六条  项目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组织申请人申请开放基金项目。
(二)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。
(三)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初评、排序,提出推荐项目名单。
(四)督促项目的实施,协助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。
(五)配合研究生处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考评与验收。
第三章  申请
第七条 研究生处在面向各级重点学科(群)征集开放基金项目指南建议的基础上、制定年度开放基金申报指南,并通过校园网主页发布。
第八条  申请项目须在指南资助选题范围之内。
第九条  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具有硕士以上学位(艺术类学科教师在学历上适当放宽)。具有博士学位和国外研修经历的青年教师优先资助。
(二)应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,学术品行良好,工作勤奋,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学术积累。
第十条  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。申请人申请基金项目,应当提交年度申报指南中要求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,并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。
第十一条 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,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。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,当年申请及承担(含参加)在研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。
第十二条  校外人员申报开放基金项目实行合作制,需至少有一名校内人员作为合作者。合作者负责协调项目组人员在我校进行的科研活动和财务报销手续。
第十三条  项目的研究年限为一年。
第十四条  项目的研究内容具体,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、可行,研究目标明确、可考核,经费预算合理。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。
第四章  评审与立项
第十五条  项目所在单位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、排序后,提出推荐项目名单。
第十六条  研究生处将各单位推荐项目提请 探花av 学术委员会评议。根据评议结果,择优确定资助项目。
第十七条  研究生处以文件或公告形式发布立项结果。
第十八条  申请者接到立项通知后,须按评审意见撰写资助项目计划。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,视为自动放弃。
第五章 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
第十九条 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。一般情况下,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,遇有特殊情况,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,并报研究生处备案。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,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,并报研究生处审批及备案。
第二十条  研究计划实施中,涉及到预定目标、研究内容、计划实施等方面的改变、或提前结题、延长年限等方面的变动,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,经项目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,报研究生处审批。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,一般允许延期一次,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;申请者务必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。
第二十一条  研究生处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,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。对不报送进展报告、工作无进展、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,中止资助。
第二十二条  项目完成后,项目负责人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单位报送项目总结。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准备待查。学术委员会定期统一将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议。
第二十三条  考核优秀的或有明确发展前景的项目可滚动支持。考核结果较差或未在研究期限内完成结题的项目,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允许申请新的项目。
第六章 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
第二十四条 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 探花av 学科软环境建设专项经费。
第二十五条  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:主要用于教科研业务费,包括实验材料费、器材购置与加工费、测试化验加工费、差旅费、会议费、出版/文献/信息传播/知识产权事务费、调研交通费、劳务费等。
第二十六条  项目经费的管理
(一)项目经费由研究生处根据资助额度下达相应预算数。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,持相应票据报销使用。
(二)报销流程为:项目负责人审批,研究生处复核,计财处审核报销。
(三)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按既定支出计划执行,不得挪作他用。
(四)对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,研究生处中止资助,并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已资助经费,用于资助其它项目。
第二十七条  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 探花av 财务管理办法,实验材料、器材购置与加工、测试化验加工等采购须符合《 探花av 科研项目采购管理办法(暂行)》的相关规定。
第七章  项目成果管理
第二十八条  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论文、专利、奖项等成果,归 探花av 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有。责任作者(通讯作者)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 探花av ,双通讯作者,至少其中一个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应标注为“ 探花av ”。
第二十九条 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、专著、成果等,均应标注“ 探花av 学科开放基金项目资助”字样。
第三十条  鼓励已获得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、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。
第八章  附则
第三十一条 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处。
第三十二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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